关于投票制度的一些改进设想(本人2004年完稿的一篇文章)
《关于投票制度的一些改进设想》
(本人2004年完稿的一篇文章)
投票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主的保证、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有效的手段。投票制度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已经变得形式非常丰富(绝对不只是很多人误认为的一人一票、只按选票张数决定结果的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能够反映投票者对决议的意向和事物发展的需求。
但是,不容置疑的是,现行的投票制度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以至弊端,很多时候还不能较好地反映投票者对决议的意向和事物发展的需求,并往往因此而引起纷争,甚至导致各利益团体走向决裂以至武力斗争。当然,单纯的投票民主固然有弊端,但并非就是不要投票民主,我们需要的是要去改革这个还有弊端的制度。
那么现行的投票制度有那些不足和弊端呢?我们应该如何避免?下面我列举出其中的一些不足和弊端,进行一一分析并提出改进的设想。
实行“分别适当通过的投票决策法”能更好协调各利益团体的关系
现行投票制度的弊端之一:只看总体投票结果的表决方式不能协调好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
在现行的投票制度中,投票结果的确定往往只以总体投票结果为依据,而没有考虑各个团体的投票情况,这样一来虽然考虑了总体的大部分利益,却不能兼顾各个团体的利益,必然往往造成对小团体的不公平而不能协调好各个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导致各团体之间纷争不已甚至走向决裂。比如在由多个利益者合作的企业、组织中,由于只按总体表决情况进行决策,往往使得企业、组织处在大股东、大团体的控制之下,小股东、小团体受到大股东、大团体的压制,而这时小股东、小团体又不可能一有决策纠纷就退出整体,最终造成各利益团体之间发生冲突,组织走向混乱、瘫痪、分裂,合作不能成功进行。这种现象可谓非常多,包括在许多制度比较完善的股份公司也是如此;还有很多由多民族、多利益对立团体组成的国家也因为用现行的只看总体投票结果的投票表决方法而无法保障小民族、小团体的利益,在各民族、团体之间较好地进行利益协调,最终使得内部纷争、种族冲突严重、社会动荡以至战乱不已,甚至导致了国家分裂(现在世界许多地方包括民主国家的局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闹独立的现象就是因为在现行的投票决策制度下他们的利益没法得到保障而引起的)。因为实行只按总体投票结果进行表决的做法,一直以来使得少数人处在多数人的压迫和排挤之下,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不合理侵害,在历史、在现在、在我们的周围都是很多的,这一问题常被称为“多数的暴政”。
分析:在一个集体中,不可避免的往往有几个利益明显不同甚至是互相对立的团体,这时候需要协调、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投票制度也应该考虑到这个协调的需要。而要协调得好就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不但要注重全局利益,更要考虑和顾及到每个团体的利益,要防止大团体控制了决策而使小团体的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利益无法得到体现。但现行的按总体投票情况来决定表决结果的投票制度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它只保证了全局的利益,而对于每个团体的合法利益却没有考虑,往往使得团体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得到协调而发生纠纷,甚至使得大团体可以任意地占有和损害小团体的利益,举一个例子,如果中国让全民投票表决将收取自全民的税收投资到哪个地方,那肯定每次都会被表决投资到河南,因为那里的人口最多选民最多。这也就是即使在现行投票表决制度下仍会出现各种纠纷和混乱现象的原因,也因此对于那些对不同团体的利益影响差别较大的决策不能采用只看总体投票情况的方法进行表决,而应该找到协调的方法。
解决方法:为了防止这种团体之间的纠纷,防止大团体、大多数人对小团体、少数人的压迫、侵害,历来也采用了一些措施来尽量避免或者将这种弊端的危害降到最低:
(1)让各团体轮流坐庄的方法,比如有些国家、地区规定这一届领导由这一个民族的人担任,那么下一届就由另外一个民族的人担任,但这样并不科学,不但不能很好的解决民族矛盾(甚至会因为各自在自己任期内变本加厉地为本民族服务而导致加深民族间矛盾),而且反过来又失去了对总体利益的考虑,比如有可能使得受总体中大多数人支持、有利于总体的人由于受民族出身限制而不能当选;
(2)多个职位由各个团体分担也是协调手段之一,比如政府多个领导人分别由各族的人担任,规定如果总统是这个民族的人,那么总理就应该是另一个民族的,从而平衡集团之间的利益,但这样还是不能完全解决利益冲突,只是做了一些平衡,并且因为这样而将矛盾表面化,从而可能导致斗争更激烈;
(3)通过制定一些制度、法律来保障各个团体的一些基本权益,也就是通过法律来对现行投票制度进行补充以便使得利益分配更公平、平衡,但这些法律不可能很全面,也跟不上事情的发展,所以终究还是无法较好保证小团体、弱势群体的利益;
(4)也有规定按占资源、人口综合比例来决定相应比例的决策权力的,比如占人口、资源等综合的70%就可以决定十个议案的七个,但这样谁决定哪几个议案又不好确定,还是存在纷争。
要真正解决这个弊端,我觉得可以用“分别适当通过的投票决策法”来实现。分别适当通过的投票决策法就是在要求表决对象在获得总的票数的50%以上(或者得票最多)的前提下,还要求在各集团中也要以适当的比例通过(或者在各团体得票不低于前几名)。
这样有许多好处:
(1)可以适当保障各方的利益。因为各方都有分别表决的权利,所以各方的利益都可以单独得到体现,虽然可能获得的在本团体通过的比例界限比较小,但最少使得每一项决议都必须有本团体的相当一部分人赞成才能通过,从而保证决议对该集团的利益还不会损害很大,一定程度地避免了多数人、大团体对少数人、小团体的侵害;
(2)更好地促进各方力量的合作和团结,有利于社会总体的发展。因为各方利益都得到适当体现,各方就不用担心合在一起利益协调不下,增强了合作的信心,而合作后各方利益都得到保障,也会更好的团结在一起。比如如果在股份公司中实行这样的决策方法,会由于能够更好的处理、协调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可以使得股东更好的进行合作和再投入,使得公司可以整合更多资源并加快发展;而在国家中实行了这种决策方法,就可以避免分裂,加快国家的整合统一(可以说这种投票方法是有利于统一和合作的);
(3)避免冲突,使得各方和睦相处。保障了各方的利益,防止了出现投票表决结果太偏向于某一利益团体而使其他利益团体不能接受了的现象,避免了决策、利益分配时争执太大而造成冲突,从而有利于各方和睦相处;
(4)减少混乱和动荡。由于提供了体现各个团体利益的制度,使得各个团体的利益争夺得到更好的规范,能在有序、理性、文明的情况下进行,从而避免造成混乱、动荡。
当然,这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把握好:
第一是怎么样分团体的问题。怎么样分团体,首先是怎么样才算一个团体的问题,总不可能说随便几个人就说组成一个团体,然后每次投票都必须通过他们之中的一定比例吧,这样的话团体分得太细,决策就会变得过于复杂,影响投票的效率甚至使得投票无法进行下去,而且还会给人们趁机阻挠、破坏各项正常决策提供了手段。所以要分团体、组成团体应该有一个条件,比如每个小团体必须占总人数的百分之若干以上才有权利要求独立通过决议(所以这里也会因为考虑效率的问题和为了防止出现由于极小部分人的反对而使得良好的决策不能得到通过,使得无法照顾太少数的团体)。其次是组团的原则,怎么样才算是不同的团体,这里我想按照自愿组团的原则比较好,若干人觉得有与其他人不同的利益取向,那么就可以组织在一起并申请独立表决权,然后按照一个事先制定好的标准来评判是否达到组团条件并由总体通过表决、协商决定是否批准(协商当然还会带来纷争,但是协商确定了之后以后就可以带来长期的避免纷争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每个团体的通过界限(也就是应该通过多少比例或者得票不低于前多少名)怎么定的问题,我想这应该按照团体综合利益(包括人口、资源、产业等)越大在其中通过的比例就应该越大(或者得票名次更靠前)的原则,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该团体的利益,并可以防止某些团体利用这个投票限制条件来要挟全体以达到满足本团体不合理利益的目的,防止因为过分考虑各方利益而造成议而不决,造成良好的方案也会因为一小部分人的干扰而不能通过。而具体的比例,应该由各方协商,并且也应该规定一个下限,比如30%,以便真正保证各方利益。当然,最好最公平就是要求在每方都必须通过50%,但这样又很难做到容易产生大多方案无法通过的现象,所以适当小于50%的比例还是比较好。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什么决议只要通过总体半数即可而什么决议应该在每个团体都适当通过的问题,我想这应该看只按总体投票结果来决策时有没有纷争,如果总体通过一半而各团体都觉得没有异议、觉得可以通过,那么就按总体投票结果来决策就好了,而只要有人有异议提出应该通过每个团体的半数那么就应该实行分别适当通过的投票决策法。
这种做法其实美国也已经有类似的做法,美国的全民表决并非是要在全部选票过半,而是要被每个州都分别通过,大部分州同意才通过,这就是为了分别考虑各州的利益。还有我们实行的上级直接任命群众通过或群众选举上级批准等做法也可以说是将决策中的投票者划分为上级领导和群众两大部分然后分别通过的方法,只不过我们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方法,而且往往流于形式而成为上级专权的掩盖,反而破坏了民主并造成上级领导和群众之间争执、强制、不满、混乱等现象。可以说,我们在这里更是对这种做法进行归纳、完善和推广。
不均等票额分配法的辨析、必要性讨论和创新应用
现行投票制度的弊端之二:一人一票的票额分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合理反映利益关系和事物真实情况,并且因此使得人们的利益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影响了事物的更好发展。
受这种弊端影响的情况很多,其中只有在股份公司的决策机制中和其他个别情况下通过股权多表决权就大的票额分配方法而得到避免,而很多情况由于还是实行一人一票而不能避免这种弊端:联合国中三分之二的多数国家只拥有世界人口的10%,总共只捐助摊派预算5%,却由于他们都拥有与大国一样的票额而控制着联合国并将他们的观点强加给联合国大会,很难想象,这样表决出来的结果会有利于全世界大多数人的利益;允许甚至纵容广大的底层民众去自由抢夺富有人的财产的人可以因此获得占投票人数多数的底层选民的支持从而往往可以获得选举的胜利(非洲的一些国家就是如此);而在我们平常的很多投票中,大的单位、团体也只占有一票,这导致他们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下级干部的选拔中,如果不是采用委任制而是采用投票,本身利益和工作受下级干部选拔影响比较大的上级却往往并没有拥有更多的票额,这也是并不合理的……这些都是票额不是完全按利益状态来进行划分而出现不合理的现象
分析:由上可见,我们现行的投票制度在票额分配的问题上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种一人一票的票额分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合理、平等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各投票者与投票结果的利益关系大小相差很大的时候,就变得不能合理、正确地反映利益关系了。往往会产生种种不公平的现象,打击人们的积极性,不能合理体现各投票者的利益关系而导致人们纷争不已,不能真实反映事物实际情况而不能产生最能适应事物发展需要的决策,使得事物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其实,一个集体中每个人、每一投票方由于财产、利益、声誉等各不相同,投票结果对每个人的影响有大有小,所以一人一票、每个人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大小一样的做法并不合理。这样虽然表面是平等的,但实际反而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护人们的利益,还有由于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大的利益模块的发展要求不能得到充分反映,也会使得事物、社会的主要方面得不到发展,最终影响事物、社会的整体发展。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上述的弊端,我觉得我们应该做到“按与投票结果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相对大小来分配票额”,投票者与投票结果之间的利益关系大的票额就多,关系比较小的票额就少(甚至没有票额)。按与利益的关系大小来决定票额,其实是股东大会那种“按占有股份多少决定表决权的大小,一份股份一份表决权,而没有股份的就没有表决权”的表决方式的引申。必须只让利益关系者进行投票且利益关系大的人就应该占有更多的票额,比如某个工厂,如果只是让工厂总体盈利与自己利益关系不是最大的工人来投票选举厂长,那么他们肯定会投给那些给他们待遇最好的人,而不是投给那些能给工厂带来更多效益的人,这样一来,股东就要遭受损失了;再比如家庭中要决定关于家庭内部的一件事,那么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媳妇因为对家庭财富的创造和占有并不同而对表决的影响程度也肯定不同,而不是本家庭成员的因为没有利益关系所以没有影响表决的权利;还有一个地区是否要独立,其他地区由于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也当然没有权利参与投票;再引申到地方、团体之间的票额分配上,就不但要与人口数量有关,而且要与地方、团体占有的资源、经济比例等有关。这种票额分配制度可以称为“不均等票额分配法”。
按与投票结果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对大小来分配票额,这一点在有些情况下已经实现,比如上面说到的股份公司的按股权分配决策权的决策方法,还有就是美国的联邦议会中每一个州的占有席数就不但与人口有关系,而且与州的面积大小、经济情况、历史地位等有关,每个州在总统选举的“选举团计票方式”中占有的票额比例也是按各州的资源、经济比例等不同情况决定的。但我们在这里要将其重新归纳出来并强调其在有些领域的必要性,我们既要讲究平等,也要考虑合理的利益关系,不要为了平等而舍去公平、合理,希望此原则在必要的情况能够得到更充分、广泛的执行。比如在联合国中,人口多、占有经济分量大的国家就应该占有多一些的票额,让其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大一些。还有就是希望能把这种制度引申、推广、创新应用到更多必要的情况中去:
(1)在集体决策中,考虑到投票结果对上级的影响比对普通成员的影响更大,所以要更大的体现上级的意见,可以实行上级适当多票的投票制度,让上级拥有比其他投票者多一些的票额。这样做不但比平常的一人一票更体现了上级意见的相对重要性,更能充分地体现上级领导和群众多方面的意见,更为合理,也比以往所实行的上级直接任命、上级提名群众通过或群众选举上级批准等做法更可以避免出现上下级意见不一而造成的争执、强制、不满、混乱等现象,更容易被各方面接受而更容易实现和保证民主(当然,这种民主并非妥协的民主或变相的专制,因为其票数不均等是合理的);
(2)集体决策时,有时候专业人士也应该拥有更多的票额,因为他们往往更能把握事物的本质。
当然,实行这样的票额分配制度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利益关系大小的评定要全面,决不能只从财富的多寡、交税的多少来评定,而应该考虑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影响因素,比如在关系到公众的投票中,这时更应该考虑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而财富、地位、声誉应该只占考虑的一部分(这样评定下来每个人的票额相差也就不会太大);
(2)影响票额分配的利益关系应该是和其他投票者同一个性质的利益关系,比如说选举结果对候选人的影响肯定是比其他人大的,但是这种影响却只是个人的,与选举结果对大家的影响是不同性质的,不具备可比性,所以不能作为影响票额分配的因素;
(3)票额分配应确实按真正的、实际的直接利益关系的大小来进行,不可违背实际情况,避免引起不公平的现象;
(4)这种对利益关系的考虑也要适当即可,在合理分配的前提下做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多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反映,对弱势群体应该进行照顾,避免出现少数人拥有太多票额而控制大部分人的现象,更要谨防资本过于强大而侵犯大众的生存权,做到适当限制资本以保护民生。
通过“一票分成多部分投给多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投票法”来使得投票意向的非单一性得到表达
现行投票制度的弊端之三:在投票中只允许投票者投给一个候选项(候选人),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
分析:其实一个人往往并不是百分之百地单独地支持某一个候选项(候选人)的,而是可能同时支持多个候选项(候选人),只不过支持的程度各不同而已(比如觉得某一方比较好但同时又觉得另一方也不错),所以只准许将票投给一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投票方式并不能完全地、准确地体现投票者的所有投票意向,而且投票结果也可能会是不准确的:投票者只能把票投给他相对比较支持的一方,那么支持面小但非常支持他(它)的人比较多的一方可能当选(得到通过),而得到广泛支持但非常支持他(它)的人相对较少的一方反而不能当选(得到通过),这样到底谁受到的总的支持度多一些,根本无法表现出来。
解决方法:为此,我提出了“一票分成多个部分投给多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投票法”的设想,就是一个投票者可以把自己的票分成多部分分别投给多个侯选项(候选人),而且分成的各分可以是大小不同的(比如将10%的票投给甲、将90%的票投给乙)。这样做不但可以更好、更准确、完全地体现出投票者的意向,不会出现为实现某一方面的投票意向而必须以牺牲其他方面的意向为代价(如选甲的同时就不能选乙,哪怕他同时也支持乙),同时也使投票结果更加准确:投票结果是纯的支持率,谁得到的支持率高谁就当选。
另外,像俄罗斯等国家的总统选举那样规定候选人在第一次选举中得票要超过一半,不然则要举行再一轮的选举,这种现象也可在这种“一票分成多部分投给多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投票法”的做法中得到避免:只需投票一次,反正得到的都是纯支持的部分,谁得到的支持多谁就当选。
还有这种投票法也有利于解决选区划分的矛盾:当一次选出多名被选人时(比如议员选举),如果将各选区划分得比较大,那么一个选区就可以拥有多名名额,这时候有些不代表主流民意的人只要达到当选名额的最后一名就可以当选,而且这个最后一名有时候是相当少的(当前几名已经占有了大部分的选票时),从而更容易产生素质不高的人也能通过贿选等非法手段而当选的现象;而如果选区划分得比较小,那么有些选区人才比较多会造成有能力的人也没有当选,而有些选区由于人才比较少而使得没有能力的人也能当选。两种办法都不行,这也是现在投票制度的一个弊端。如果按照“一票分成多部分投给多个候选人的投票法”的投票选举法,可以按照大选区划分来进行选举,然后人们将一票分成几部分投到多个人上,那么选出来的就是代表主流民意、真正得到多数人支持的人了。
当然,这种一票可选多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投票方式会给统计得票量带来了比以往更多的工作量,但随着投票、计票技术的发展应该不会带来多大的麻烦。
另外还有一种解决上述投票弊端的方法,那就是选民可以同时选多个候选人(候选项),但这样并不能体现出选民对各个候选人(候选项)的支持度的不同。
利用“一票多志愿投票法”避免多轮选举
现行投票制度的弊端之四:像俄罗斯等国家的总统选举那样规定候选人在第一次选举中如果没有人得票要超过50%,则要举行再一轮的选举直到有人得票超过50%,这大大增加了选举成本。
解决方法:解决上述弊端除了可以如上一节所述采用“一票分成多个部分投给多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投票法”进行解决之外,也可以采用“一票多志愿投票法”来避免多次的投票活动,就像高考的第一志愿第二志愿一样,可以在选票上面有第一支持、第二支持(如果第一支持被淘汰就生效)、……,这样在多个候选人(候选项)都没有过半数的时候不用进行再一轮的选举,只需淘汰掉不符合第二轮选举条件的候选人(候选项),重新进行计票即可,也就是将多轮选举结合在一起同时进行了。
通过设立更多层次的选票来更充分地表达选民的意愿
现行投票制度的弊端之五:我们现在的投票,对于对单一的候选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时候只能有支持、反对、弃权三种选择,而对于有多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时候,只有支持谁的选择,这是不能充分体现选民的多层次的意愿的。
分析:选民的意愿往往是多程度的。
解决方法:对于对单一的候选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时候可以设立多层次的选票,比如分为非常支持、比较支持、有点支持、不支持也不反对(弃权)、有点反对、比较反对、非常反对等多个层次,这样就能够更好地表现选民的意愿。
而对于有多个候选项(候选人)的时候,投票时可以在发给一张支持票的同时也发给每人一张反对票,使得选民可以对特别反感的人进行进一步的反对(当然,选民也可以选择不要使用它)。最后计票的时候用支持的票数减去反对的票数就得出每个的候选项(候选人)得票数。这样做可以更好的反映出选民的心声了。这一点后来看到美国在有些选举中就已经设有“反对栏”。
- 上一篇:没有啦
- 下一篇:在潮汕大型精美建筑群英之园被强拆事件上的一些发声 2025/5/30